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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招投标样品检验与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资产管理处 2024-07-12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招投标项目采购项目的准确性、经济性和合理性,保证招投标评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公开询价、单一来源等所有物资采购活动中需要的样品管理。

第三条 样品的制作、运输等相关费用由样品提供人承担。

第四条 投标样品的要求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样品的提交及评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项目需要投标方提交投标样品的,需求单位应事先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并在招标技术文件中详细列明投标样品的名称、品种、数量、颜色、材质、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递交时间和地点、评审标准等要求。需求单位的样品要求不得具有影响公平竞争的唯一性、排他性指标。

(二)如需求单位自己提供参考样品的,应在标书发售前送达资产管理处并在样品上标记以下相关信息并加盖需求单位公章以供投标人参照对比。

1.(填写项目名称)需求单位封样;

2.样品名称;

3.出现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三)投标前,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规定样品标准、时间地点来递交样品,但递交的样品不得含有投标单位的名称、标志以及能暗示出投标单位的文字和图案。

(四)投标时,投标样品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到指定地点,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后提交样品,资产管理处将不予接收。样品接收时应对样品进行随机抽取编号。样品的接收登记(详见附件1)、评审、封样全程录音录像。

(五)评审时,评委须按采购文件规定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如评审不通过的,评委应在评审表上说明原因及理由(详见附件2)。

(六)样品封样及退还:

1.中标人的样品由项目经办人在评标结束后,当场封样,作为履约验收的标准。封样时,将填好的《中标样品封存表》(见附件4)在项目负责人、监察审计处、中标人见证下由采购经办人粘贴在投标样品上,并在骑缝处用记号笔签各见证人的姓名。

2.中标人的投标样品,均统一封存在样品间;未中标人的投标样品,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日内由投标人自行取回。在评审结果宣布后,如未中标人对评审结果无异议的,也可在评标结束后当日取回。

3.样品取回时,样品取回人应在相关资料上签字。逾期未取回的,资产管理处将不承担损坏、遗失等保管责任。超过一定时间不取回的,可由资产管理处自行处理。

第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样品封样后,均统一封存在样品间,如出现丢失、损坏、擅自更换样品和篡改标识的,一切后果由资产管理处样品间管理负责人承担。

第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招投标样品检验与使用管理办法》(校产字〔2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