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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房地产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资产管理处 2024-11-11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房地产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资源的管理,充分科学、合理和有效地利用房地产资源,更好地为保障和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创新创业、后勤管理以及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房地产是指学校作为法人组织单位下的校园土地和各类建筑及其房屋。

第三条  学校坚持“统筹领导、归口管理,合理调配,高效使用”的管理原则,强化各类用房的管理。学校房地产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模式,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房地产的统筹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分工做好具体管理工作并可视需制定相应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学校根据使用属性对房产进行如下分类: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

教学及辅助用房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标准》(建标191-2018)中的教室、实验实习用房、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继续教育用房等。

(二)行政办公用房

行政办公用房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标准》(建标191-2018)中的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级教师办公用房、校史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等。

(三)生活用房

生活用房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标准》(建标191-2018)中的学生宿舍(公寓)、食堂、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后勤及辅助用房等。

(四)其他用房

其他用房包括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库),商业用房等。

第五条  各类用房的归口管理如下:

(一)资产管理处经讯飞公司授权负责学校房地产分配的宏观调配与管理,负责房地产的产权登记、产权注销及产权变更;

(二)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行政办公用房;

(三)教务处负责管理教学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实训(实习)中心和教学辅助用房等);

(四)科技处负责管理专职科研机构用房;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学生公寓及后勤辅助用房;

(六)保卫处负责管理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库)及安保相关用房;

(七)学生处负责管理学生办公或活动用房

(八)人力资源处负责分配教职工公寓。

(九)紫云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管理创新创业用房;

(十)其它未明确归口单位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规划、分配和管理。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牵头相关单位建立并公布分类用房台账。涉及上述分类内部调整的,由相应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涉及跨类调整的,由资产管理处牵头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报涉及的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涉及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事项的用房调整需前置报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审批。

第七条  土地资源的使用在讯飞公司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由基本建设处负责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统一开发建设。

第八条  房地产产权、产籍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政策。全校所有房屋、土地全部进行产权登记,明确权属关系。房地产产权证件定期检验、更换。办理房地产产权手续所需基本资料由校长办公室档案室和基本建设处等相关单位提供。房地产产权证件及相关资料由校长办公室档案室存档保管。

第九条  全校房地产实行账目管理,所有房屋、构筑物及土地都要登记建账。财务处负责宏观管理房地产资产账目,资产管理处负责将房地产纳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房地产发生变动时,账目要及时变更,确保账实相符。

(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竣工验收后,学校基本建设处组织相关单位交接,办理移交手续。产权证办理后,基本建设处将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完整资料移交学校档案室。

(二)学校建设中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单位应事先向资产管理处提报拆除方案及申请,实施单位办理完有关报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拆除。

(三)资产管理处要定期与财务处核对房地产账目,确保账账相符。

第十条  各单位对所管理使用的房屋及室内外设施应加强维护。要做到经常维护,及时维修,保证正常使用。公用房屋及室内外设施零星维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较大型的维修列专项报学校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工改造。不得擅自挪用、拆卸、破坏室内设施和建筑结构。未经批准严禁改建、封闭楼内的公共场所,如门厅、走廊、楼梯间等。各类用房的改造由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方案报批。

第十一条  为保持学校公共用房室内设施的良好使用状态,保障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房屋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房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注意防火、防盗,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学校分配给各单位使用和管理的公用房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房屋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学校房屋资源。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合理利用现有公用房产资源,杜绝浪费。资产管理处每年组织一次房产清查并通报清查结果,各类公用房产凡闲置时间长达6个月以上者,由资产管理处牵头各归口管理单位应予以收回并另行安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房地产管理办法》(院产字〔2017〕3号)文件同时废止。